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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兵役法第41條第3款「現任國民學校教員,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師範學校畢業或經檢定合格任教1年以上,經審查核定者」。
二、應具備條件:1.年滿23歲。2.取得教師合格證。3.學校之專任教師,取得正式聘書。
三、各階級除役年齡:
上校、中校、少校、士官長:58歲
上尉、中尉、少尉:50歲
上士、中士、下士:50歲
義務役士兵:36歲
志願役士兵:4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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