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 107 年 8 月 8 日臺教秘(五)字第 1070132596 號函辦理。 |
二、 |
為增進教育資源妥適運用,教育部業於 107 年 6 月 11 日以臺教秘(五)字第 1070073142C 號令修正「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第 4 點、第 5 點及第 6 點規定,調整各教育階段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金額、申請作業逾期不受理、補助資格限制項目不得重複申請,以及重複者應請繳回等規定,並自 107 年 8 月 1 日起實施在案。另為維護弱勢學生權益,避免影響其心理及不當標記,請於辦理符合資格學生申請及請款等相關作業時,務須確實落實學生身分保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