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 105 年 11 月 22 日臺教體署學(二)字第 1050032814 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於 105 年 10 月 19 日接獲民眾電話反映空氣品質嚴重惡化時,學校體育課移至室內進行,可加強宣導建議辦理方式(如運動欣賞課程等)。
三、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業訂定「因應空氣品質之運動建議」,建請加強宣導,共同維護學生健康(如既有可實施體育課程或身體活動之室內空間,於同時段不足供各體育課程或身體活動班級使用時,建議部分班級之體育課調整改授運動知識或運動欣賞課程等)。
四、請依「校園空氣品質警示及防護計畫」,掌握各區域內室內體育場館之資源,並協調資源共享,俾提供轄區內各級學校於空氣品質不良時充分運用。
五、另該署訂有補助學校設置樂活運動站實施要點,協助學校增加室內體育教學及運動空間,並於 104 年起就空氣品質測站不良日數較高區域之學校,列為審查時優先補助之對象。為維護學生健康,建請鼓勵學校依上開要點申請補助設置樂活運動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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