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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為促進教育資源妥適運用,教育部前以 107 年 6 月 11 日臺教秘(五)字第 1070073142C 號令修正「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第 4 點、第 5 點及第 6 點規定,調整各教育階段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金額、申請作業逾期不受理,以及補助資格限制項目不得重複申請、重複者應請繳回等規定,並自 107 年 8 月 1 日起實施在案。
二、檢附「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併參(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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