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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參加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者,應繳納報名費新臺幣五百元。但本標準發布施行之日起三年內之教育宣導期間參加者,應繳納報名費新臺幣二百五十元;十九歲以下考生免繳納報名費。
第三條 補發及換發考試合格證書,收取製作費新臺幣二百元。
第四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數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6 年 8 月 17 日臺教社(四)字第 1060107864E 號
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http://edu.l
aw.moe.gov.tw )下載。
三、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甘佩玉小姐(
電話: 02-77366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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