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6 年 10 月 20 日臺教師(三)字第 1060150957 號
函辦理。
二、依據「原住民族教育師資修習原住民族文化及多元文化教
育課程實施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
稱原住民族教育師資,指原住民族學校、原住民教育班或
原住民重點學校之專任教師或擔任六個月以上之代理代課
教師。另同法第 3 條及第 4 條規定原住民族教育師資應修習
原住民族文化及多元文化教育課程各十八小時或一學分。
但擔任六個月以上之代理代課教師應修習課程各四小時。
原住民族教育師資應自起聘日起二年內修畢前條規定課程
之時數或學分。本辦法施行前已任原住民族教育師資者,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四年內,修畢前條規定課程之時數
或學分。
三、原住民族委員會委託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執行原住民族教育
師資修習原住民族文化,及多元文化教育課程作業計畫,
現該會提供旨揭資料,請本縣原住民重點學校,鼓勵老師
應於 106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該項課程,以提高本縣之完成
率。
四、如就數據或修習課程有相關疑義,請逕洽國立臺中教育大
學曾婉菱小姐(04-22183664 、 smallrice0312@mail.ntc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