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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教務 | 2018-01-09 | 點閱數: 744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 107 年 1 月 5 日臺教技(一)字第 1060193112 號函辦理。
二、

有關 107 學年度旨揭招生管道「服務學習」項目,技專校院招生委員會聯合會原規劃其積分採計方式為「參加校內服務學習課程及活動,或於校外參加志工服務或社區服務滿 1 小時得 0.25 分」,經考量擔任班級幹部、小老師或社團幹部學生之權益,該會修正並增列擔任班級幹部、小老師或社團幹部每學期積分,其採計方式與規定如下:

(一)擔任班級幹部、小老師或社團幹部任滿一學期得 2 分,同一學期同時擔任班級幹部、小老師或社團幹 部,仍以 2 分採計(班級幹部除副班長、副社長,其 餘副級幹部皆不採計)。

(二)參加校內服務學習課程及活動,或於校外參加志工 服務或社區服務滿 1 小時得 0.25 分。

(三)相關服務學習係指於國中就學期間且至 107 年 5 月 14 日(星期一)(含)前取得之服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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