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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依據教育部 107 年 1 月 11 日臺教師(三)字第 1070005216A 號函辦理。 |
| 二、 | 凡服務屆滿 10 年、 20 年、 30 年及 40 年資深優良教師均須詳填推薦名冊及推薦表,且應由學校成立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年資計算至 107 年 7 月 31 日止。 |
| 三、 | 初審時,請被推薦教師提供初任教師派令或初任核薪通知書、教師證書(試用教師年資應附試用教師登記證)、曾任教學校離職證明書或服務證明書(私立學校年資須加註「服務期間成績優良」)、最近 10 年成績考核通知書、符合優良及表揚年限之相關證件資料(以上務必加註與正本相符之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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