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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留職停薪辦法)第 5 條規定:「(第 1 項)公務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留職停薪,除第 1 款及第 2 款各機關不得拒絕外,其餘各款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況依權責辦理:一、養育 3 足歲以下子女,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二、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其共同生活期間依前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第 2 項) 公務人員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前項第 1 款及第 2 款之規定。但有正當理由,並經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又該條第 2 項修正說明意旨略以,所稱「正當理由」,如為養育多胞胎之子女等情形,經機關核准,雖其配偶未就業,該公務人員亦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二、茲依前開留職停薪辦法訂定之意旨,並考量養育雙(多)胞胎子女,確實難由夫妻之一方獨自照顧,基於人道關懷,以及落實照護公務人員之意旨,同意夫妻均為公務人員,得以養育 3 足歲以下雙(多)胞胎子女事由,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機關並不得予以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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