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08 年 1 月 2 日臺教師(三)字第 1080000158 號函辦理。
二、依「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第 2 點規定,表揚對象為現任公私立各級學校(包括獨立進修學校)、幼兒園、教育部輔導之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現職編制內各類合格專任教學人員、教保員、助理教保員、運動教練、軍護人員、校長及園長,未曾獲頒本獎項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三、「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評選推薦表與填表說明電子檔如附件,請自行參閱。
四、歡 迎同仁毛遂自薦或推薦其他表現優異同仁,如有推薦人選,請與人事室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