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以下簡稱表揚要點)辦理。
二、請依下列規定事項辦理旨揭遴薦作業:
(一)遴選資格條件:
1、符合表揚要點第 3 點規定之各款事蹟之一者,得遴薦參選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並不以獲選為各辦理機關之模範公務人員為限。
2、表揚要點第 4 點第 1 項規定:「被遴薦為模範公務人員者,須最近 3 年服務成績優異(年終考績或考成均列甲等或相當甲等),且最近 3 年未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之處分」。
(二)遴選原則:
1、依據行政院 107 年 1 月 31 日院授人培字第 1070031631 號函示略以,人事、主計、政風人員之遴薦作業,由各該體系之主管機關(人事總處、主計總處及法務部廉政署)統籌辦理,請各機關、學校勿遴薦人事、主計、政風人員參加本府辦理之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選拔。
2、為激勵基層士氣,請優先遴薦基層人員(含主管人員)。如遴薦人員僅依表揚要點第 3 點第 5 款「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以為公務人員表率」作為遴薦人員事蹟者,請於遴薦表具體事蹟欄位附加推薦之具體理由說明。
三、獎勵方式:依表揚要點第 8 點規定,獲獎為模範公務人員者,由院長頒給獎座及新臺幣 5 萬元,並給予公假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