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銓敘部 108 年 3 月 8 日部退三字第 1084674681 號書函辦理。
二、「私立幼兒園」職務:退撫法施行細則第 113 條規定,所稱私立學校,指依私立學校法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國內各級、各類私立學校。惟查私立幼兒園係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設立之機構,爰非屬退撫法第 77 條所稱
之私立學校範圍。
三、「私立學校董事會」職務:查私立學校法自 97 年 1 月 16 日修正後,將原一法人一學校型態修改為一法人多學校,學校法人設董事會,辦理並監督其所設私立學校,兩者似應視為不同主體,且教育部補助私立學校之獎補助
費,學校應依相關指定用途運用(不包含董事會運作相關經費),爰退休再任「私立學校董事會職務」,與退撫法
第 77 條所定「再任私立學校職務」有別。惟該職務如係依私立學校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納入私立學校員額編制之
董事會辦事人員,則仍屬退撫條例第 77 條所定私立學校職務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