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依據銓敘部 108 年 4 月 23 日部管二字第 10848081281 號函辦理。 |
二、請依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以下簡稱激勵辦法)相關規定推薦本年傑出貢獻獎參選者: |
(一)積極資格:依激勵辦法第 11 條規定,現職公務人員或團體,於機關推薦參選傑出貢獻獎截止日前 5 年內,具有該條各款事蹟之一者,得頒給傑出貢獻獎。 |
(二)消極資格:依激勵辦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獲頒傑出貢獻獎:一、選拔當年度人選確定前,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 5 年內平時考核受申誡以上或依法官法發命令促其注意、警告之處分。二、最近 3 年內考績(成)、成績考核曾列乙等或相當等次以下或職務評定未達良好。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曾獲頒傑出貢獻獎者,不得以同一事蹟再獲頒傑出貢獻獎。 |
(三)另依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傑出貢獻獎之選拔,應本獎優舉賢之旨,兼顧官等、職務、性別、機關別等因素,並以最近 5 年內未曾獲頒傑出貢獻獎者為優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