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8 年 4 月 23 日臺教師(三)字第 1080058765 號函 辦理。
二、旨揭計畫對象係 99 年度以前取得教學輔導教師認證資格之 現職中小學教師及校長,含臺北市政府認證之教學輔導教師。
三、 108 年教輔換證作業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換證條件採 2 種方式擇一進行(詳見實施計畫):
1、於持有證書期間獲邀擔任教學輔導教師,且完成 2 項相 關教學輔導事項之一,得參與換證回流研習後換發證 書。
2、於持有證書期間未完成教學輔導事項,經學校推薦參 與換證回流研習,並執行 4 項專業實踐事項,審查通過 後換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