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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申請依據:
1.緩召第 3 款:依據兵役法第 41 條第 3 款「現任國民學校教員,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師範學校畢業或經檢定合格任教 1 年以上,經審查核定者」。
2.逐召第 4 款:依據兵役法施行法第 29 條第 4 款「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小學以上學校校長、院長、系主任或有關國防科學之專任教授」。
二、應具備條件:
1.年滿 23 歲。
2.取得教師合格證。
3.學校之專任教師,取得正式聘書。
4.限制:兼任、代理、代課、實習教師均不納入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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