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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法務部 107 年 12 月 10 日法廉字第 10705012940 號函辦理。
二、依新修正本法(107 年 12 月 13 日施行)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第 1 項但書第 1 款至第 3 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第 1 項但書第 3 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違反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者,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三、請各處自行下載備份附件檔案,並依規定於辦理採購案或補助案時,依相關規定辦理有關事前揭露及事後公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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