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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陳麗鳳 - 人事 | 2019-10-04 | 點閱數: 503

說明:

一、按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以下簡稱健檢要點) 第 3 點第 1 項規定︰「一般健康檢查適用對象為本辦法第二 條規定之人員,並依職務及年齡,區分如下︰……(二) 直轄市、縣(市)一級機關副首長或一級單位副主管、二 級機關首長各區區長。(三)前二款以外,適用本辦法之 四十歲以上人員。……」第 4 點第 1 項規定:「一般健康檢 查之實施次數,依下列規定:……(二)前點第一項第二款 及第三款人員:每二年實施一次。……」為鼓勵公務人員 規劃自主健康管理,並得視身體健康狀況及業務繁忙程 度,於年度內彈性安排實施健康檢查,參酌前行政院人事 行政局 94 年 6 月 6 日局給字第 0940018045 號書函釋,公務人員僅須間隔 1 個年度後實施健康檢查,即符合上開條文所稱 「每 2 年實施 1 次」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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