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9 年 1 月 2 日臺教師(三)字第 1080193281A 號 函辦理。
二、凡服務屆滿 10 年、 20 年、 30 年及 40 年資深優良教師均須詳填推薦名冊及推薦表,且應由學校成立審查委員會負責審 查,年資計算至 109 年 7 月 31 日止。
三、請提供初任核薪通知書(師專畢 業者需另附初任教師派令)、教師證書(試用教師年資應 附試用教師登記證)、曾任教學校離職證明書或服務證明書(私立學校年資須加註「服務期間成績優良」)、在職 學校服務證明書或在職證明書、最近 10 年成績考核通知 書、符合優良及表揚年限之相關證件資料。
四、前揭要點所指成績優良 者係最近十年考核或評鑑結果均核定通過、晉級或發給獎 金,且未受刑事、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處分。
五、請於 109 年 1 月 22 日(星期三)前檢具相關紙本資料(推薦 名冊、推薦表及佐證資料)各 1 份,至本校人事室彙整。
六、相關檔案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