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9 年 1 月 7 日臺教師(三)字第 1080193214 號函辦 理。
二、依「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第 2 點規定,表揚對 象為現任公私立各級學校(包括獨立進修學校)、幼兒 園、教育部輔導之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少年 矯正學校之現職編制內各類合格專任教學人員、教保員、 助理教保員、運動教練 、軍護人員、校長及園長,未曾獲 頒本獎項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三、師鐸獎之推薦基準,包括基本條件、積極條件、特殊條件及消極條件,請詳閱實施要點第 3 點規定後予以推薦。
四、有關推薦人員之品德操守部分,請確實查證從嚴審核,縣 府不另作查證,經遴選獲獎人員,如有不實,將撤銷其資 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