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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陳麗鳳 - 人事 | 2020-03-18 | 點閱數: 406

一、依據縣府 109 年「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服務計畫」辦 理。

二、有關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項目如下列:改善職場工作環 境、改善工作設備或機具、提供就業所需之輔具、改善工 作條件、調整工作方法之措施。

三、依「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第 8 條規 定,為排除工作障礙,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下列單位或 人員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職務再設計服務:

(一)雇主。

(二)身心障礙自營作業者。

(三)公、私立職業訓練機構。

(四)接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單位。

(五)接受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居家就業服務之單位。 身心障礙者因就業所需,得申請補助就業輔具。各公共建築 物及活動場所之無障礙設備設施不符合相關法令規定,經各 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7 條第 3 項規 定,限令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改善者,不得申請補 助。

四、上開各單位或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得向本府申請職 務再設計服務,本府將偕同專案單位進行職場訪視評估, 並依審查結果核予補助,雇主每進用一名身心障礙者或受 僱之身心障礙者個人,每年補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 10 萬元 為限:

(一)有意願提供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於辦理招募面試作 業,需評量工具或相關專業人力協助。

(二)身心障礙者因生理或心理功能之限制,無法達到預期工 作績效。

(三)身心障礙者初進職場,有職務再設計之需要。

(四)身心障礙者工作上需要輔具或其他與工作職務相關之職 場人力協助。

(五)身心障礙者工作地點變更或職場遷移。

(六)身心障礙者因職務調整或工作流程變更,致工作有困 難。

(七)因職業災害致身心障礙者重返職場或轉換工作。

(八)身心障礙者接受以就業為目標之職業訓練,而有職務再設計之需要。

(九)身心障礙者居家就業,而有職務再設計之需要。

五、申請「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服務,可向縣府社會處勞 資科洽詢(電話:直撥 03-8225377 或 8227171 轉 318 、 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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