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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21-06-29 | 點閱數: 356
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 970270 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
承辦人:辛金玉
電話: 03-8462860#231
傳真: 03-8462776
電子信箱: ally@hlc.edu.tw

 

受文者:花蓮縣立新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 1100126497 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簡歷表、商借教師作業原則 ( 376550000A_1100126497_ATTACH1.odt 、 376550000A_1100126497_ATTACH2.pdf )

 

主旨: 轉知教育部國教署 110 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相關業務案,請貴校協助推薦,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該署 110 年 6 月 25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00078511 號函與「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辦理。
二、 工作說明如下:
(一) 教師資格:
1、 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 應具有 3 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 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 須熟悉 office 電腦軟體之操作。
(二) 商借期限: 110 學年度之商借期限自 110 年 8 月 1 日起至 111 年 7 月 31 日止。
(三) 服務地點: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中辦公室(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 738-4 號)。
(四) 辦理業務: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事務與輔導教育推動相關業務為範疇。
(五) 其餘事項依前揭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 有意願教師請於 110 年 7 月 8 日(星期四)前將簡歷表電子檔寄至 e-3129@mail.k12ea.gov.tw ,該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正本: 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副本: 本府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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