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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21-07-13 | 點閱數: 366
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 970270 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
承辦人:賴婕琳
電話: 03-8462860#276
傳真: 03-8462787
電子信箱: lin0303@hlc.edu.tw

 

受文者:花蓮縣立新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0 年 7 月 9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終字第 1100133636 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花蓮縣傑出代理師遴選及表揚實施計畫、初審審查會表件、推薦表 ( 1100133636_ATTACH1.pdf 1100133636_ATTACH2.odt 1100133636_ATTACH3.odt )

 

主旨: 檢送本縣「110 年傑出代理教師遴選及表揚計畫」1 份,欲推薦者,請於 110 年 7 月 21 日(星期三)前備妥紙本資料一式 6 份,逕送本府教育處終身教育科彙辦,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縣 110 年傑出代理教師遴選及表揚實施計畫辦理。
二、 本案表揚對象為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已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經公開甄選聘用,支領月薪之代理教師;相關推薦基準,請貴校詳閱後予以推薦。
三、 本案送件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 請檢送被推薦人推薦表一式 6 份(正本 1 份、影本 5 份)、校內初選會議記錄影本一份(請勿裝訂),並加蓋核與正本相符,另被推薦人之有關證件影印本及傑出事蹟等佐證資料一式 6 份(請左側靠下對其裝訂成冊並製作封面目錄),並請將上述資料電子檔另寄至承辦人信箱(lin0303@hlc.edu.tw);所附資料文件一律不予退還。
(二) 請於初選時旨揭要點之規定從嚴審核,如有不實或舛錯者,將依有關規定議處。
四、 為公平、審查作業及彙整所需,請確實依照本府公告之推薦表格式及規格填寫,格式不同、逾期或缺見不全者欠難受理;郵寄者以郵戳為憑;為免影響被推薦者權益,請貴校務必配合。
五、 旨揭計畫及推薦表等相關表件(附件 1~5),請逕至本府教育處公告(76018)下載。

 

正本: 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花蓮縣私立幼兒園、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國立東華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花蓮縣私立海星國民小學、花蓮縣私立海星高級中學
副本: 本府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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