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is is an example of a HTML caption with a link.
:::

★ 緊急聲明 ★

  • 近日有非本校之校外人士謊稱本校教職員,向商家訂購大量商品並棄單,請各位留意勿受騙上當!若商家接到疑似詐騙電話,可致電本校確認是否屬實,感謝您。 ~新城國中關心您!~
公告 潘純慧 - 人事 | 2021-10-14 | 點閱數: 303
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 970270 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
承辦人:楊貴喬
電話: 03-8227171#304
傳真: 03-8235531
電子信箱: chiao0709@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立新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發文字號: 府人訓字第 1100199881 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考核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之計算疑義案,轉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 110 年 10 月 1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00120987 號函副本辦理。
二、 查考核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教師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者,應予年終成績考核;不滿一學年,而連續任職已達 6 個月,或有養育 3 足歲以下子女辦理留職停薪,而任職累計已達 6 個月者,另予成績考核。究其立法說明,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教師養育 3 足歲以下子女,其申請留職停薪,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機關不得拒絕,審酌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期間,原則應以學期為單位,例外起始日以實際需求提出,訖日非以學期為單位者,經與學校協商定之。又考量少子女化為國安危機,爰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考核,宜與其他考核年資因故中斷第之情形有別,爰教育部修正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定明其另予成績考核,得不以連續為必要,先予敘明。
三、 綜上,考核辦法第 3 條第 1 項所指任職累計已達 6 個月,其計算方式係按其實際任職月數合併計算,又其各月如有未滿全月之畸零日數者,應予合併計算,並以 30 日折算 1 個月,所餘未滿 30 日之畸零日數,以 1 個月計算。

 

正本: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副本: 本府人事處

 

 
:::

計數器

今天: 1258125812581258
昨天: 1624162416241624
總計: 561755561755561755561755561755561755

好站連結

[ more... ]

即時氣象

回上方浮動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