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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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立新城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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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 1100206503 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教育部函 ( 376550000A_1100206503_ATTACH1.pdf ) |
主旨: | 配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 110 學年度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家長如有親自照顧自主健康管理學童之需求者,於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其中一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詳如說明,請協助轉知所屬,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 110 年 10 月 13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00129052 號函辦理。 |
二、 | 家長如有親自照顧經衛生主管機關或檢疫人員開立加強自主健康管理或自主健康管理通知書之「12 歲以下(意即未滿 13 歲)之學童」或「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五專一、二、三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需求者,於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其中一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 |
正本: |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縣各私立國民中-小學、花蓮縣波斯頓國際實驗教育機構 |
副本: | 本府教育處學務管理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