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花蓮縣政府 110 年 11 月 10 日府人福字第 1100227157 號函辦理。
(一)健康檢查補助對象及補助金額:本校法定編制內依法任用之公務人員、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聘僱人員、工友(含技工、駕駛)、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任之專任教師及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聘任之專任運動教練。四十歲以上,每二年補助一次,最高補助新臺幣四千五百元(111年起),年齡之計算以當年度一月一日前屆滿為準。
(二)檢查期間:當年度二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期間,自行選擇符合規定之健康檢查醫療機構前往檢查。
(三)核銷程序:請受檢人於檢查完竣一星期內檢附繳費收據及申請表,向本校人事室依支付程序辦理請款核銷,並至遲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完成經費核銷程序。
(四)參加健康檢查人員在不影響教學或業務前提下,憑核准之申請表辦理請假手續,以公假一天登記,教師課務請自理,並應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
(五)公教人員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須檢附繳費收據,得以每年一次公假登記一天前往受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