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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21-12-22 | 點閱數: 473
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 970270 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
承辦人:劉郁筑
電話: 03-8227171#304
電子信箱: lay1029@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立新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人訓字第 1100258124 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有關公務人員曾服務於改制為公務機關前之農田水利會,以及行政法人之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一案,轉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0 年 12 月 15 日部法二字第 1105404525 號函辦理。
二、 銓敘部為落實政府核給公務人員休假之意旨,前以銓敘部本( 110 )年 8 月 24 日部法二字第 11053777381 號令及第 11053777382 號函規定,自 111 年 1 月 1 日起,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得將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以及曾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全時專任人員年資,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上開所稱「全時專任」係指以全部工時擔任專職而言,如僅部分工時或兼任者非屬之。
三、 茲依水利法第 12 條及行政法人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改制為公務機關前之農田水利會,及行政法人均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據公法所設立而具有公法上權利能力之公法人,其所屬人員從事之工作內容,與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人員同為執行公共事務,爰公務人員曾服務於改制為公務機關前之農田水利會,及行政法人之年資,如屬全時專任性質者,自 111 年 1 月 1 日起,得於服務機關核計其休假日數時,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正本: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副本: 本府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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