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地址: 970270 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 承辦人:倪竹薇 電話: 03-8224526 傳真: 03-8235531 電子信箱: EvelynNi@hl.gov.tw |
受文者:花蓮縣立新城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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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訓字第 1110060314 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111D00291323095038377print 、 111D002913123095038377 、 111D002913223095038377 、 111D002913323095038377 、 111D002913423095038377 ( 376550000A_1110060314_ATTACH1.pdf 、 376550000A_1110060314_ATTACH2.pdf 、 376550000A_1110060314_ATTACH3.pdf 、 376550000A_1110060314_ATTACH4.pdf 、 376550000A_1110060314_ATTACH5.pdf ) |
主旨: | 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第七點及「行政院辦理模範公務人員審議程序及表揚作業規定」第三點,並自 111 年 3 月 23 日生效,轉請查照。 |
說明: | 依據行政院 111 年 3 月 23 日院授人培字第 11130245391 號函辦理;並附該函影本及其附件。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府各處 |
副本: | 本府人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