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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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立新城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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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1 年 4 月 7 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福字第 1110070251 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附件 1 、附件 2 、附件 3 、附件 4 ( 376550000A_1110070251_ATTACH1.pdf 、 376550000A_1110070251_ATTACH2.pdf 、 376550000A_1110070251_ATTACH3.pdf ) |
主旨: | 修正「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健康檢查實施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並自 111 年 1 月 1 日生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本計畫健康檢查之補助對象新增本府所屬學校依「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進用之教保員。 111 年度所稱「 40 歲以上」為民國 70 年 12 月 31 日(含)以前出生者。 |
二、 | 本案所需經費由受檢人於檢查完竣一星期內檢附繳費收據及存摺影本經原服務機關學校依支付程序辦理請款核銷,並至遲於 111 年度 11 月 30 日前完成核銷程序。 |
三、 | 為避免浪費醫療資源,欲申請健康檢查補助者,當年度如已利用成人預防保健或癌症篩檢(請參閱「國民健康署補助之 免費成人預防保健及癌症篩檢檢查對象及項目一覽表」)請儘量避免再檢查相同項目。 |
四、 | 檢附修正後「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健康檢查實施計畫及「國民健康署補助之免費成人預防保健及癌症篩檢檢查對象及項目一覽表」各 1 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府各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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