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為辦理 106 年本府及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選拔,請遴薦人員參加,並於 106 年 2 月 6 日(星期一)前報府審議,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以下簡稱表揚要點)辦理。
二、請依下列規定事項辦理旨揭遴薦作業:
(一)遴選資格條件:
1、適用人員依表揚要點第 2 點規定:「本府及所屬機關、各鄉鎮市公所及各鄉鎮市民代表會依法任用之編制內人員、聘用、僱用及約僱人員及公立學校除校長、教師以外之職員、聘用、僱用及約僱人員為適用範圍。」
2、符合表揚要點第 3 點規定之各款事蹟之一者,得遴薦參選本府模範公務人員。
3、表揚要點第 4 點規定,被遴薦為模範公務人員者,須最近 3 年考績列甲等、最近 5 年未獲選為本縣模範公務人員且最近 3 年未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 5 年內平時考核申誡以上處分者。
(二)遴選原則:各機關辦理選拔,應本寧缺勿濫原則,遴薦對推動政府各項施政措施具有優良事蹟或特殊貢獻者參加選拔,以遴薦 1 人為原則,並應優先遴薦基層人員參加選拔。
三、作業程序:
(一)初審:
1、本縣所屬戶政事務所薦報之人員,應經本府民政處審核。
2、本縣所屬地政事務所薦報之人員,應經本府地政處審核。
3、本縣所屬動植物防疫所、水產培育所薦報之人員,應經本府農業處審核。
4、本縣所屬各級學校、縣立體育場、家庭教育中心薦報之人員,應經本府教育處審核。
5、本縣所轄衛生所、慢性病防治所薦報之人員,應經本縣衛生局審核。
6、政風、主計、人事人員,循各該行政系統審核。
7、本府所屬一級機關、各鄉(鎮、市)公所、代表會薦報之人員,經各機關審核後函報本府彙辦。
(二)複審:彙整各機關薦報人員,提交本府考績委員會審議。
四、前述薦報人員應併同各處(局)辦理初審作業,人數達 2 人以上者,審核單位應排列優先順序;人數達 3 人者,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 3 分之 1 。
五、檢附「106 年花蓮縣模範公務人員遴薦表」(附表 1)及「事蹟簡介」(附表 2)與範例各 1 份供參,請確依規定填寫相關表件,並附所述事蹟相關照片(遴薦表附 2 吋光面彩色照片 1 張;事蹟簡介表字數 300 字為限,附 2 吋光面彩色照片 2 張,及 3×5 或 4×6 生活照 1 張;相關資料及照片請將電子檔 e-mail 至承辦人電子信箱( picnic@nt.hl.gov.tw ),並存於光碟片中報府審議時附繳,相片背面請註明機關名稱及姓名等)。
六、遴薦表 105 年考績尚未經銓敘部審定前,請以機關(單位)核定或初核成績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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