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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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立新城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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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
發文字號: | 全教總政字第 1110000076C 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檢送本會針對 112 公教退撫新制暨新舊年金永續之立場,詳如說明,敬請廣為周知學校同仁。 |
說明: |
一、 | 全教總堅決反對二次年改,要求政府撥補法制化。 |
全教總要求退撫基金經營團隊應優化績效,除年改節省經費持續挹注外,政府必須明確立法對退撫基金進行增額撥補,以確保財務衡平,讓新舊基金都永續。針對撥補入法,本會已將修正版本提供相關朝野委員並持續進行遊說。 |
二、 | 要求針對確定提撥制衍生問題做好事先規劃。 |
112 年 7 月 1 日後初任公教人員將改採「確定提撥制」,全教總要求政府設計有保障、能永續的新制,並應針對確定提撥制伴隨之長壽風險與保障不足,做好事先規劃,以善盡雇主之責。 |
三、 | 要求在確保新舊基金都永續下,研議現制、新制銜接轉軌方案。 |
是否開放現職人員可選擇參加新制,關鍵在於兩種制度如何銜接轉軌設計,全教總要求政府在確保新舊基金都永續下,對開放現職人員選擇參加新制提出相關配套措施。 |
四、 | 建議新制「儲金管監、理會」應以釐清權責、提升績效為考量。 |
基金的監理、管理機制,主要目的在於防弊與興利, 112 新制與現行退撫制度性質不同,參加人員也不同,建議基金管理、監理機制應依確定提撥制性質另行規劃,方能釐清權責、提升經營效益。 |
五、 | 應取消錯誤的年改所得天花板,並實施公保年金化。 |
公保年金與退撫月退休金,性質不同本應分別給付,全教總要求比照 112 年新制規劃,同步修正此前年改錯誤方案,讓全體在職人員、已退休人員都能領取雙層年金。 |
六、 | 退休人員調整退休金衍生經費應由政府負給付責任。 |
無論「現職人員待遇」與「調整退休所得」都應與「重要民生物價指數」連動,才能有效抵禦通膨壓力,關於調整退休所得,全教總建議應全數由政府公務預算支應調整方案所衍生的經費,除能避免行政作業成本,更可彰顯政府照顧退休公教決心,展現政府負起最後支付責任的承擔。 |
正本: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
副本: | 立法院各黨團暨全體委員、教育部、銓敘部 |
理事長 侯俊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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