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地址: 970270 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 承辦人:魯木‧伊木伊 電話: 03-8462860#580 電子信箱: lomod@hlc.edu.tw |
受文者:花蓮縣立新城國民中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課字第 1110262954 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客家委員會 112 年度第 1 次 客語能力中級暨中高級認證簡章、申請表第 2 梯次 1229 、補助名冊第 2 梯次 1229 ( 1110262954_ATTACH1.pdf 1110262954_ATTACH2.odt 1110262954_ATTACH3.odt ) |
主旨: | 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現職專任教師參與 111 年度客語及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測驗報名費(第二梯次),請貴校踴躍提出申請,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1 年 12 月 27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110180894 號函辦理。 |
二、 | 旨案計畫相關期程調整及辦理事項說明如下: |
(一) | 申請條件: 111 年度完成閩南語或客語語言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考試報名。 |
(二) | 111 年第 2 梯次補助經費申請期程:至 112 年 1 月 20 日止,請貴局(府、校)檢附完成核章之第 2 梯次補助經費申請表等相關資料逕送本府辦理補助經費申請。 |
三、 | 本案係以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屬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含各校國中部與國小部)及國立中小學(含各校國中部與國小部)編制內現職教師(含長期代理(代課)教師及經貴局(府、校)薦派參與之代理(代課)教師並完成本署委請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及國立中央大學辦理之現職教師語言能力輔導認證研習課程之教師),其於 111 年度完成閩南語或客語語言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考試報名且無缺考情形者,均得申請報名費補助。 |
四、 | 請掌握轄屬國民中小學各校符合教育部客語及閩南語師資培育及聘用辦法規定之教學人員資格之現有教師人數及授課情形,即早規劃相關本土語文師資整備作業,並鼓勵轄屬學校教師參與旨揭測驗,本(111)年度尚有客家委員會 112 年第 1 次客語能力中級暨中高級認證,其相關期程為: 111 年 12 月 19 日起至 112 年 2 月 3 日止受理報名、 112 年 3 月 26 日測驗、 112 年 5 月寄發成績通知。 |
五、 | 檢附第 2 梯次補助經費申請表、補助名冊及客家委員會 112 年第 1 次客語能力中級暨中高級認證考試簡章各 1 份。 |
正本: | 國立東華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教育處課程教學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