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臺教人(三)字第 1110127400 號
主旨:所詢教師親屬為解剖教學之大體老師,其逾百日期限,尚 有未執行之喪假,得否續給喪假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11 年 12 月 22 日高市教人字第 11139796400 號函。
二、查銓敘部 92 年 3 月 17 日部法二字第 0922225166 號令略以,公 務人員親屬為大體老師,並有逾百日期限尚未執行之喪假 者,基於傳統禮俗及人道立場,該部同意就其應給之喪假 日數範圍內,得由服務機關斟酌公務人員辦理喪葬事宜之 實際需要,覈實認定給假。
三、基於公教一致性規範,公立學校教師有類此情形亦比照辦 理。
正本: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副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除外)、本部國民及學前教 育署、各國立大專校院、內政部、法務部、國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