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地址: 970270 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 承辦人:張修維 電話: 8227171 電子信箱: guangfu288@hl.gov.tw |
受文者:花蓮縣立新城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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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訓字第 1120006789A 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請協助宣導所屬涉密人員應經(原)服務機關核准始得出境,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26 條、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32 條、辦理或核定國家機密現職退離職或移交人員出境作業規定第 5 條規定,涉密人員應經(原)服務機關核准始得出境,限制機關應於出境當日之 5 個工作日前,繕具核准出境名冊送內政部移民署建檔並副知當事人。 |
二、 | 內政部移民署統計 111 年度查獲涉密人員未經核准欲出國開具禁止出國通知單計 34 人,其中 111 年 10 月(含)以後查獲者計 21 人。 |
三、 | 檢視前開被禁止出國案例,有近 61%人員發生於疫情趨緩及放寬入境檢疫規定後,為保障當事人權益,避免涉密人員因未經核准出境而影響其原定之行程,爰請協助宣導所屬涉密人員應經(原)服務機關核准始得出境。 |
四、 | 另請併予協助宣導所屬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第 3 項及第 4 項之赴陸管制對象,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赴陸。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花蓮縣身心健康及成癮防治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人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