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地址: 970 花蓮縣達固湖灣大路 1 號 承辦人:張文憶 電話: 8462860#275 電子信箱: te3921@hlc.edu.tw |
受文者:花蓮縣立新城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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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終字第 1120024781 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112 年第 18 屆教育奉獻獎受推薦人具體事蹟表、 112 年第 18 屆教育奉獻獎推薦名冊、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 ( 376550000A_1120024781_ATTACH1.odt 、 376550000A_1120024781_ATTACH2.ods 、 376550000A_1120024781_ATTACH3.pdf ) |
主旨: | 檢送「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及說明事項辦理,請踴 躍推薦,並於 111 年 3 月 31 日(星期五)前,將具體事蹟表( word 檔)、佐證資料(pdf 檔)及照片(ipg 檔)傳至 te3921@hlc.edu.tw ,並依說明函送紙本資料各一式 6 分至本府教育處,請 查照。 |
說明: |
一、 | 「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以公私立學校已退休或離職 之非現職校長、教師及軍訓教官為選拔表揚對象。 |
二、 | 依「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第三點規定,教育奉獻獎 之推薦條件,應具有下列事蹟之一: |
(一) | 投入教育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著有具體績效,足為典 範。 |
(二) | 投入學生輔導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著有具體績效,足為 典範。 |
三、 | 最近三年內曾獲本要點或教育部其他相關規定規定獎勵者, 不再受理推薦或給獎。 |
四、 | 本案送件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
(一) | 具體事蹟表各欄位請詳實填寫,勿缺漏;另請注意字數限制(含空格、標點符號及英文字母),逾規定字數將無法完成上傳。 |
(二) | 請將相關佐證及參考資料擇要掃描成 PDF 檔,每位受推薦 人員可上傳 10 個佐證資料,每個佐證資料大小限 20MB 以 內,檔名請簡述佐證資料內容。如僅有紙本檔,為利掃描上傳電子檔案,請以 A4 大小列印,並以燕尾夾固定,勿膠裝。 |
(三) | 具體事蹟表請勿裝訂,所附資料文件一律不退還,逾期及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
(四) | 另提供近半年「彩色大頭照」1 張(JPG 檔)及「與學生互動 的照片」2 張(橫式、直式各 1 張)之電子檔,像素建議 3MB -5MB ,照片清晰度高,以提供大圖片為佳。 |
五、 | 有關推薦人員之品德操守部分,請推薦單位確實查證,本府 不另做查證,經遴薦獲獎人員,如有不實,將撤銷其資格,並追繳獎勵金及相當獎勵。 |
六、 | 檢附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扬要點、受推薦人具體事蹟表各 1 份,電子檔請自行至良師興國網站下載。 |
正本: | 花蓮縣私立海星高級中學國中部、花蓮縣私立海星國民小學、國立東華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國小部、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國中部、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縣各公立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花蓮縣各私立幼兒園、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 |
副本: | 本府教育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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