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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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立新城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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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 1120027954 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國教署函 ( 376550000A_1120027954_ATTACH1.pdf ) |
主旨: |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釋「有關兼任、代理或代課教師對學校職場霸凌調查結果不服之救濟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2 年 2 月 10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120016432 號函辦理。 |
二、 | 依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112 年 2 月 2 日勞職綜 1 字第 1120001410 號函釋略以,「......各級公、私立學校依中華民國行業統計分類,均歸類於教育業,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全部規定,尚無身分別之差異,故工作者如發現學校有違反本法相關規定,自得依本法第 39 條規定,向雇主、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先予敘明。 |
三、 | 另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8 年 4 月 29 日總處綜字第 1080033467 號函說明三,「本總處基於行政院人事主管機關立場,期各機關重視職場霸凌問題,進而檢視內部相關管理作業及流程,爰提供『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處理建議作為』及『員工職場霸凌處理標準作業流程(範例)』,供各機關作為防治與處理之參考」,復予敘明。 |
四、 | 綜上,有關相關類案請學校依上開規定秉權責妥處,以維兼任、代理或代課教師之工作權益。 |
五、 | 檢附國教署函文影本 1 份。 |
正本: |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花蓮縣私立海星高級中學國中部、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國中部、國立東華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花蓮縣私立海星國民小學、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國小部 |
副本: | 本府教育處學務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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