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地址: 970270 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 承辦人:張修維 電話: 8227171 電子信箱: guangfu288@hl.gov.tw |
受文者:花蓮縣立新城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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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訓字第 1120050854B 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112D004093_14093644210_prin ( 376550000A_1120050854B_ATTACH1.pdf ) |
主旨: | 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本( 112 )年 3 月 9 日發布「3 月 20 日起, COVID-19 輕症免通報、免隔離,改為 0+n 自主健康管理」,有關各機關(構)學校人員差勤管理一案,請查照轉知並配合辦理。 |
說明: |
一、 |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2 年 3 月 14 日總處培字第 1123024982 號函辦理。 |
二、 | 依指揮中心本年 3 月 9 日宣布略以,基於國內外疫情趨緩,自本年 3 月 20 日(個案採檢日)起,調整「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疾病通報定義,改為:符合 COVID-19 併發症(中重症)條件之民眾需通報並隔離治療,輕症或無症狀民眾如檢驗陽性,不需通報也不需隔離,但建議進行「0+n 自主健康管理」,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快篩陰性,或至距離發病日或採檢陽性日已達 10 天無需採檢,即可解除。 |
三、 | 基於防疫政策需要,自本年 3 月 20 日起,因自行使用家用快篩檢測陽性、或因配合醫療院所相關感染管制等措施篩檢陽性之輕症而無法出勤人員,相關請假規定如下: |
(一) | 自主健康管理期間,於第 0 日(快篩陽性當日)及次日起 5 日以內(按:至多 6 日)核予病假,該病假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數計算及考績等次考量。 |
(二) | 各機關(構)學校人員請假時,以快篩陽性(如:標示當事人姓名及快篩日期之家用抗原快篩試劑照片)作為證明即可,不須要求出具醫師開具之診斷證明。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花蓮縣身心健康及成癮防治所、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人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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