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銓敘部 106 年 2 月 24 日部法二字第 10641978311 號令辦理。
二、本案附表所列及銓敘部歷次函釋與本令釋未合部分,自 106 年 2 月 24 日起停止適用。
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所稱交通違規行為,指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而駕車。
二、受吊扣駕駛執照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而駕車。
三、闖越鐵路平交道。
四、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非治療用之藥品致影響 行車安全而駕車。
五、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 危險方式駕駛車輛。
六、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其交通違規行為處罰鍰下限為新臺幣 六千元以上。
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所稱上下班途中之認定
係指前往辦公場所上班及退勤之必經路線途中,包含下列情形:
一、自居住處所前往辦公場所上班途中。
二、在上班日之用膳時間,自辦公場所前往用膳往返途中。
三、自辦公場所退勤,直接返回居住處所途中。
四、自辦公場所退勤,直接返鄉省親或返回辦公場所上班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