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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訪客 - 人事 | 2023-09-12 | 點閱數: 373
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 970270 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
承辦人:張修維
電話: 8227171
電子信箱: guangfu288@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立新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2 年 9 月 7 日
發文字號: 府人訓字第 1120181885 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有關公務人員奉派(准)於休息日及放假日參加活動(如紀念或慶祝活動、文康活動等)、訓練或研習等,得否核予補休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2 年 9 月 5 日總處培字第 11230289053 號函辦理。
二、 查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第 23 條規定略以,公務人員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者為加班,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但因機關預算之限制或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無法給予加班費、補休假,應給予公務人員考績(成、核)法規所定平時考核之獎勵。
三、 公務人員經機關指派於法定辦公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為加班,應依保障法第 23 條規定予以補償;至於公務人員所參加之活動、訓練或研習性質是否屬於執行職務,則宜由服務機關覈實認定辦理。如經審認非屬保障法第 23 條之執行職務,考量公務人員係奉派(准)於休息日及放假日參加,非自行前往,仍得由服務機關予以補休。

 

正本: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花蓮縣身心健康及成癮防治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副本: 本府人事處、本府人事處考核訓練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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