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地址: 970270 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 承辦人:陳靜儀 電話: 03-8227171#306 、 307 電子信箱: chingyi@hl.gov.tw |
受文者:花蓮縣立新城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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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3 年 5 月 1 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福字第 1130081284 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銓敘部原函 ( 376550000A_1130081284_ATTACH1.pdf ) |
主旨: | 關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 17 條第 6 項所定,具原住民身分公務人員自願退休年齡 55 歲之規定,業經民國 113 年 3 月 28 日考試院第 13 屆第 180 次會議決議仍予維持,轉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3 年 4 月 26 日部退三字第 1135691363 號函辦理,並附銓敘部原函 1 份。 |
二、 | 查退撫法第 17 條第 1 項及第 6 項規定略以,公務人員任職滿 5 年,年滿 60 歲,應准其自願退休,具原住民身分者,降為 55 歲,但應配合原住民平均餘命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差距之縮短,逐步提高其自願退休年齡至 60 歲,並由銓敘部每 5 年檢討 1 次,報考試院核定之。 |
三、 | 茲以退撫法自 107 年 7 月 1 日施行至 112 年間,內政部公布之全體國民簡易生命表及原住民簡易生命表為基準進行分析,以二者平均餘命之差距,尚無顯著變化。爰關於退撫法第 17 條第 6 項所定具原住民身分公務人員自願退休年齡 55 歲之規定,經銓敘部擬具書面檢討報告函陳考試院旨揭會議審議後,決議仍予維持。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花蓮縣身心健康及成癮防治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人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