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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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立新城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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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福字第 1130118756 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文 ( 376550000A_1130118756_ATTACH1.pdf 、 376550000A_1130118756_ATTACH2.pdf ) |
主旨: | 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3 年至 116 年「貼心相貸」-全國公教員工消費性貸款,經公開徵選由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土地銀行)獲選賡續承作,請查照轉知所屬同仁參考運用。 |
說明: |
一、 |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3 年 6 月 18 日總處給字第 1134001176 號函辦理,隨文檢附該函及宣傳海報各 1 份。 |
二、 | 「貼心相貸」-全國公教員工消費性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原由臺灣土地銀行依約承作至 113 年 6 月 30 日止,經人事總處重行辦理公開徵選金融機構承作後,由臺灣土地銀行再度獲選接續為公教同仁提供服務,辦理期間自 113 年 7 月 1 日起至 116 年 6 月 30 日止,為期 3 年。 |
三、 | 本貸款相關規定如下: |
(一) | 適用對象: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立學校、行政法人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含育嬰留職停薪人員、連續服務滿 1 年之聘僱人員及約用人員、連續服務滿 1 學年之公立高中(職)以下代理老師)。 |
(二) | 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 2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 0.425%(目前為年息 2.145%);另配合政府生育政策減輕還款負擔,借款人育有 6 歲(含)以下子女者,貸款期間前 2 年得酌減利率 0.020%(酌減後目前為年息 2.125%)。 |
(三) | 相關費用:票信查詢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以下同) 100 元。 |
(四) | 貸款期限:最長為 7 年。 |
(五) | 貸款額度:每人核貸最高 200 萬元,借款人加計其他金融機構同性質貸款,合計每月應攤還本息之金額不得超過每月俸給總額三分之一,且於全體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債務歸戶後之總餘額,除以月平均收入,不得超過 22 倍。 |
(六) | 保證責任:借款人借款金額逾 80 萬元者,應提供不動產擔保或自行覓妥 1 位一般保證人,該一般保證人須由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立學校員工或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由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出具在職證明書)且符合授信標準之人員擔任,並負一般保證責任;惟年薪收入達 100 萬元以上且貸款金額在年薪收入 8 成範圍內者得免徵提保證人。 |
四、 | 本貸款辦理方式,請洽臺灣土地銀行各分行辦理。另為使服務更臻完善與便利,借款人亦可透過線上申辦個人信貸業務,於該行「個金單一服務平台」(https://oi.landbank.com.tw/)完成申請、簽約及對保等事宜,洽詢電話: 02-2314-6633 或 0800-231-590 。 |
五、 | 相關注意事項: |
(一) | 本貸款係徵選優惠貸款條件之金融機構,轉介予公教員工,貸款資金由金融機構自行籌措,利息由借款人全額負擔,人事總處不負貼補之責。 |
(二) | 如因本貸款發生任何糾紛,應依借款約定書及相關法令規定解決,人事總處不涉入處理。 |
(三) | 本貸款係由臺灣土地銀行自負貸款風險管理責任,依借款人各項條件進行評估,爰該行就本貸款具有最終准駁核貸權。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花蓮縣身心健康及成癮防治所、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府各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