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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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立新城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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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任字第 1130133487 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 376550000A_1130133487_ATTACH1.pdf 、 376550000A_1130133487_ATTACH2.pdf 、 376550000A_1130133487_ATTACH3.pdf ) |
主旨: | 配合 113 年 4 月 1 日修正生效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以下簡稱陞任評分標準表),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原人事局)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相關釋例適用情形如說明二,轉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 113 年 7 月 5 日總處培字第 11330247572 號函辦理;並檢附該函影本及其附件。 |
二、 | 經檢討並彙整原人事局及人事總處歷年陞任評分標準表相關釋例,適用情形如下: |
(一) | 原人事局 86 年 2 月 21 日 86 局力字第 04184 號書函等 9 則釋例(詳如附件 1「『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相關釋例停止適用一覽表」),及其他原人事局及人事總處歷次有關陞任評分標準表相關釋例與陞任評分標準表規定未合部分,自即日停止適用。 |
(二) | 另仍可繼續適用之釋例,經整理如附件 2「『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相關釋例彙整表」。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花蓮縣身心健康及成癮防治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人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