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銓敘部 114 年 6 月 5 日部管二字第 1145834197 號函辦理。 |
二、 | 請依公務人員激勵辦法(以下簡稱激勵辦法)相關規定推薦本(114)年傑出貢獻獎參選者: |
(一) | 積極資格:依激勵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現職公務人員(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派用之人員含機關〈構〉改制之日隨同移轉行政法人繼續任用者),個人或團體成員符合第 1 款任職年資及服務成績條件,且個人或團體於主管機關推薦參選傑出貢獻獎截止日前 5 年內,具有第 2 款各目事蹟之一者,得頒給傑出貢獻獎。 |
(二) | 消極資格:依激勵辦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個人或團體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獲頒傑出貢獻獎: 1 、獲選名單確定前,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 5 年內(按:自 109 年 11 月 1 日起)平時考核受申誡以上處分。確定後至表揚前有上開情形,亦同; 2 、最近 5 年內考績(成)、成績考核曾列丙等或相當丙等以下或職務評定未達良好。另依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曾獲頒傑出貢獻獎者,不得以同一事蹟再獲頒傑出貢獻獎。 |
(三) | 另依激勵辦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傑出貢獻獎之選拔,應本獎優舉賢之旨,兼顧官等、職務、性別及機關(構)別等因素,並以最近 5 年內未曾獲頒傑出貢獻獎者為優先。 |
三、 | 遴薦原則及相關注意事項: |
(一) | 個人組部分:各機關提報 1 名參選人為限,請確實審核參選人符合上開資格條件,並審酌具體事蹟之貢獻度、官等、職務、性別等,擇優舉賢。 |
(二) | 團體組部分: |
1、 | 各機關以提報 1 組為限、每組團體成員人數至多以 25 名為限(團體成員不含教育人員、約用人員、政務、退休、離職人員),並宜避免有個人組參選人同時為團體組參選成員(或同時為 2 個團體組之參選成員)之情形;機關推薦之參選團體名稱,以不超過 25 字為原則,並冠以機關全稱、簡稱,或易於區辨機關之名稱。 |
2、 | 依激勵辦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團體得由跨機關之公務人員組成。 |
(三) | 參選表件部分: |
1、 | 本年傑出貢獻獎遴薦人員具體事蹟簡介表(如附件 1)、傑出貢獻獎遴薦團體具體事蹟簡介表(如附件 2)及其附件資料之頁數,個人組以 8 頁為限,團體組以 12 頁為限,並均請以 14 號字標楷體、行距為固定行高 24 點書寫,並得檢附 1 件以上影音佐證資料(MP4 格式,影片長度至多 8 分鐘)。 |
2、 | 「具體事蹟摘要」欄位,請以分項並附加標題方式填寫。 |
3、 | 「具體事蹟」欄位,請具體說明事蹟之貢獻性、挑戰性及創新性,如可說明與 SDGs(永續發展目標)及韌性之關聯性更佳;參選個人之優良事蹟如非由個人獨立完成,請說明其特殊功績或具體事蹟之高貢獻程度;參選團體之優良事蹟如屬跨機關合作成果,請敘明組成、分工及合作情形,及貢獻程度。 |
四、 | 得獎者名單確定前,參選人員或團體成員如有職務異動,應即通知本府;如已離職、退休,或發現有涉嫌違法、重大過失或其他重大不良事蹟(如:性騷擾、跟蹤騷擾、酒駕、毒駕、職場霸凌)等不適宜遴薦之情事者,應函請撤回遴薦或修正團體成員名單。請各機關審慎查核遴薦人員、團體成員之資績條件、具體事蹟真實性及其確無所定不得獲頒傑出貢獻獎之情事。 |
五、 | 遴薦程序:本府所屬各機關(單位)遴薦之人員或團體,經 本府彙整後,擇優薦報銓敘部參加「114 年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選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