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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行政總處)114 年 10 月 15 日總處培字第 1140022175 號函辦理。 |
| 二、 | 重申公務員無論平、假日赴陸,均應於行前登錄差勤申請或獲得機關許可(赴大陸機場轉機至其他國家或地區,無論屬入境轉機或不入境之過境轉機亦同)。 |
| 三、 | 復查行政院業以本年 9 月 22 日院授人培字第 1140002559 號函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並自 115 年 7 月 1 日生效。 |
| 四、 | 依陸委會旨揭精進措施,請各機關學校人事機構加強宣導,並落實辦理下列事項: |
| (一) | 熟稔相關法規,避免發生延遲通報(例如未依期限至內政部移民署「公務人員赴陸許可線上申請系統」完成案件報送),或錯認官職等誤用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下赴陸申請程序致影響當事人權益之情事,並確實向所屬同仁宣導公務員赴陸港澳管理機制內容。 |
| (二) | 落實及時至人事行政總處「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 WebHR )」報送簡任第 11 職等以上公務員(含兼任行政職務之教育人員)名冊資料。 |
| (三) | 對於非一般公務人員(例如公營事業公務員兼勞工、教育人員兼任行政職等),於其到任時提供任職切結書、或初任、調任需要簽署表件時,併同提供赴陸規定相關宣導資料,要求當事人一併簽署,以確實達到告知效果。 |
| 五、 | 另為利各界瞭解赴陸港澳管理機制,陸委會已製作宣傳圖卡及更新該會官網「公務員赴陸專區/Q&A」(https://www.mac.gov.tw/CSGTC/News.aspx?n=CEE979ACE3148043&sms=CF6C48CEFB93A5EE),供各機關學校內部宣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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