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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4 年 12 月 22 日臺教國署高字第 1145407133 號函辦理。 |
| 二、 | 為辦理旨揭業務,該署擬於 114 學年度商借國立學校或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所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優秀教師至該署支援旨揭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
| (一) | 教師資格: |
| 1、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
| 2、 | 應具有 3 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臉,具教育行政經驗者優先考量。 |
| 3、 | 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
| 4、 | 須熟悉電腦文書軟體之操作,並具公文寫作能力者。 |
| 5、 | 未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 |
| (二) | 商借期限:自 115 年 1 月 21 日(依實際報到日)起至 115 年 7 月 31 日止。 |
| (三) | 服務地點:該署臺中辦公室(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 738 之 4 號)。 |
| (四) | 辦理業務:高級中等學校入學及教務行政相關業務工作。 |
| (五) | 其餘事項,依前揭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 三、 | 若教師有意願者請於 115 年 1 月 2 日(星期五)前,將當事人履歷表以電子郵件寄至該署承辦人信箱: e-2441@mai1.kl2ea.gov.tw ,該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
| 四、 | 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高級中等教育組(入學及教務行政科)商借教師簡歷表」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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