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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主任 - 人事 | 2026-03-30 | 點閱數: 21
一、 依據「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辦理。
二、 為辦理國教署國民中小學行政規劃及資源、課程及教學、偏鄉及雙語相關業務,國教署擬於 115 學年度商借國立學校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師至國教署臺北辦公室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一) 教師資格:
1、 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 應具有三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 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 須熟悉 Office 電腦軟體之操作。
(二) 商借期限: 115 學年度之商借期限自 115 年 8 月 1 日起至 116 年 7 月 31 日止。
(三) 服務地點:國教署臺北辦公室(工作地點:臺北市羅斯福路一段 97 號,近捷運中正紀念堂站 3 號出口)
(四) 辦理業務:以國民中小學行政規劃及資源、課程及教學、偏鄉及雙語相關業務為範疇。
(五) 其餘事項依前揭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 請學校擇優推薦教師,並請教師於 115 年 4 月 17 日(星期五)下午 5 時前將履歷表以電子檔寄送至國教署承辦人信箱,國教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承辦人:林珮群,電子信箱: e-j196@mail.k12ea.gov.tw ,連絡電話:( 02 ) 7736-7488 。
四、 檢附「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簡歷表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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