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洗錢防制法 106 年 6 月 28 日施行,提供人頭帳戶或擔任車手,均可能構成洗錢罪,可處 6 個月以上有期徒刑,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關心您。
2.金融機構落實開戶及交易之客戶審查程序,多一份關心,多一些瞭解,健全臺灣金融環境,保護你我財產安全,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關心您。
3.出入境攜帶新台幣 10 萬元、人民幣 2 萬元、等值 1 萬美元之外幣、有價證券、一定金額之黃金及物品,要誠實申報,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關心您。
4.自 106 年 6 月 28 日起,洗錢防制法新增銀樓、代書、房仲、律師、會計師、公證人從事特定交易時,也要進行客戶審查、申報可疑交易及保存交易紀錄,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關心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