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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依據行政院 106 年 7 月 3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600502951 號函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6 年 7 月 3 日總處給字第 10600502953 號函辦理。(附原函各 1 份) |
| 二、 | 退休公教人員比照現職人員發給子女教育補助,規定如下: |
| (一) | 發給對象: |
| 1、 | 支(兼)領月退休金在新臺幣 2 萬 5 千元以下(兼領月退休金者以原全額退休金為計算基準)者。 |
| 2、 | 因公失能或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參照 89 年 4 月 26 日修正發布之原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辦理),且經審定機關審定仍支(兼)領月退休金者,比照現職人員發給;或於審定當年度支領一次退休金者,當年度比照現職人員發給。 |
| (二) | 兼領月退休金者,應按其兼領月退休金之比例計發。 |
| 三、 | 退職政務人員不發給子女教育補助。 |
| 四、 | 領有年撫卹金之公教遺族,比照兼領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人員發給子女教育補助。 |
| 五、 | 行政院 65 年 7 月 30 日台 65 院人政肆字第 15018 號函、 68 年 6 月 11 日台 68 人政肆字第 11841 號函、 68 年 8 月 28 日台 68 人政肆字第 17988 號函及 71 年 7 月 13 日台 71 人政肆字第 20564 號函,自 106 學年度第 1 學期起停止適用。 |
| 六、 | 檢附退休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常見問答集 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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