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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素嬋 - 教務 | 2017-08-02 | 點閱數: 718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6 年 7 月 19 日臺教師(二)字第 1060104131 號函

暨 106 年 7 月 31 日臺教師(二)字第 1060109460 號函辦理。

二、為配合總統 106 年 6 月 14 日華總一義字第 10600080050 號令

公布師資培育法修正全文 27 條,教育部委請國立臺北教育

大學辦理師資培育法相關授權子法研擬作業,為廣泛徵詢

各方意見,特辦理北中南三場次公聽會。

三、該會議進行十項法案之公聽程序,條文草案請至(https:/

/goo.gl/fsS2nb)下載:

(一)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草案)。

(二)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草案)。

(三)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

及教育專業課程標準(草案)。

(四)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

及教育專業課程收費標準(草案)。

(五)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草案)

(六)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收費標

準(草案)。

(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草案)

(八)教育部師資培育審議會設置辦法(草案)。

(九)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

法(草案)。

(十)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草案)。

四、公聽會參與對象如下:

(一)師資培育之大學、師資生。

(二)直轄市、縣市教育局。

(三)全國教師會、直轄市及縣(市)教師會代表。

(四)全國性家長團體代表、直轄市及縣(市)立案之家長

團體代表。

(五)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兒園。

(六)性別平等委員會等團體。

(七)民間教育團體代表。

(八)關心本議題之民眾或團體。

五、本案相關訊息及內容請洽黃明珠助理,聯絡電話:(02)27

321104#62239 ; e-mail : vjcw3s@gmail.com 。

六、檢送公聽會實施計畫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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