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8 年 11 月 6 日臺教學(三)字第 1080152259 號函 辦理。
二、行政院 108 年 8 月 20 日召開「軍公教人員及勞工各類受訓人 員參加『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遭受性騷擾適用法規 研商會議」,主要釐清軍公教人員及勞工各類受訓人員參 加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遭受性騷擾之適用法規,重要之決 定事項說明如下,請據以辦理:
(一)教育實習學生於實習期間發生性騷擾事件,另一方為學 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者,適用性別平等教 育法;惟另一方未具前開身分者,因實習學生非屬性別 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工法)所稱教育人員,而應適 用性騷擾防治法(以下簡稱性騷法)。
(二)公務人員、學校教育人員之在職訓練,與未來取得職位或任用具密切關係,合於性工法所指執行職務(渠遭性 騷擾時,適用性工法)。
(三)訓練機關(構)除依性騷法規定,負防治訓練場域發生 性騷擾之責外,並應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採取立 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另訓練機關(構)亦可受理 申訴,並應儘速將申訴事件(依適用法律)移送管轄機 關(構)及協助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