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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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立新城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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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福字第 1110037021A 號 |
速別: | 最速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主旨。 ( 1110037021A_ATTACH1.pdf ) |
主旨: | 因應調增 111 年度軍公教員工待遇,檢送「花蓮縣政府約聘僱人員酬金薪點折合率標準表」(以下簡稱薪點折合率標準表) 1 份,並自 111 年 1 月 1 日生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行政院 111 年 1 月 28 日院授人給字第 11100000011 號函辦理。 |
二、 |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及約用人員於聘僱用時,契約書內已載明薪點折合率於年度中修正,則依修正後折合之薪資給付。 |
三、 | 因應本縣自 110 年起採地域加給合理化方案,原「花蓮縣政府服務於山僻及花東地區約聘僱人員酬金薪點折合率標準表」修正為「花蓮縣政府約聘僱人員酬金薪點折合率標準表」。 |
四、 | 有關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自 111 年 1 月 1 日起,依薪點折合率標準表調增待遇;約用人員依行政院核定酬金薪點折合率每點新臺幣 129.7 元計算, 220 薪點每月薪資為新臺幣 2 萬 8,534 元; 250 薪點每月薪資為新臺幣 3 萬 2,425 元; 280 薪點每月薪資為新臺幣 3 萬 6,316 元。 |
五、 | 中央補助進用之約聘僱人員依各該補助計畫辦理,不適用旨揭薪點折合率標準表。 |
六、 |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待遇調增後,所增加人事費,統籌於 111 年「各類員工待遇準備」項下支應。約用人員則追加預算於「調整公務員工待遇準備」項下支應。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先發文後刊登公報)、本府人事處組織任免科、本府人事處考核訓練科、本府人事處退撫福利科 |